欧盟修订PoPs法规下PFOS物质

发布于: 2025-07-02 00:00

近日,据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,6月27日欧盟就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等进行修订:

(1) 欧盟法规 (EU) 2019/1021 落实了欧盟根据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(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)和《1979年远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议定书》所作的承诺。

(2) 欧盟法规 (EU) 2019/1021 的附件 I 中规定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(PFOS)的非人为添加的微量污染物(UTC)限值。

(3) PFOS 是欧盟最早受管控的全氟和多氟化合物,相关的微量污染限值也是在较早之前设定的。近年来,另一组用途与 PFOS 极为相似的物质——全氟辛酸(PFOA)、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——被纳入欧盟法规 (EU) 2019/1021 的附件 I,其规定的微量污染限值要低得多。这表明目前技术上已经可以实现更低水平的这些化学物质污染。

(4) 因此,PFOS 的微量污染限值应予以重新审查,使之与 PFOA、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的限值保持一致。

(5) 为使 PFOS 和 PFOA 在法规附件 I 中的条目完全一致,PFOS 条目第一栏的表述应进行修改,将“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(PFOS)”更改为“全氟辛烷磺酸(PFOS)、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”。

(6) 欧盟法规 (EU) 2019/1021 的附件 I 中曾对 PFOS 用作非装饰性六价铬电镀的抑雾剂使用作出豁免。但成员国收集的关于在硬铬电镀中使用的抑雾剂的资料表明,PFOS 在欧盟已被替代,因此该项豁免已无必要,应予以删除。

(7) PFOS 在附件 I 中的条目第5点提到了分析方法的可获得性。但 POPs 法规中的其他条目并未规定此类细节,因此第5点应当被删除。

(8) 有必要给予相关方合理的过渡期,以采取必要措施以遵守本法规的部分规定,同时也为成员国落实执行预留时间。

(9) 因此,应对法规 (EU) 2019/1021 进行相应修订,现采纳以下条例:

第一条

《欧盟法规 (EU) 2019/1021》的附件 I 按照本条例附件所示进行修订。

第二条

本条例应自在《欧盟官方公报》发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。

本条例附件的第2点和第3点自2025年12月3日起施行。

本条例具有全部约束力,并在所有成员国中直接适用。

本条例于2025年4月14日在布鲁塞尔制定

附件

在法规 (EU) 2019/1021 A 部分附件一中,表格中的“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(PFOS)”条目修改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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